2026年度江西省律师 公证 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
2026年度江西省律师 公证 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赣人社函〔2026〕9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实际,现制定我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如下。
一、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
全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202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从即日起开始,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学习任务原则上在学习年度内完成,因伤、病、孕及其他原因未按时完成2026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按相关要求及时补学。
二、学习内容和学习形式
(一)公需科目
我省2026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确定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省委十五届九次全会精神”“人工智能通识教育”三个专题。全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平台),自主选择公需科目网络课程学习平台开展学习。学习不收费,学满相应学时并经考试合格,系统将自行判定并计入个人2026年公需科目学时,无需个人申报。
(二)专业科目
1.律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2026年度律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学习主要围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公益法律服务、国家安全知识、律师执业实务技能等课程展开,采取远程教育、集中面授、培训等多种形式实施。远程教育通过点睛网(www.zfwx.com),个人登录学习账号后选择相应课程进行学习。学满相应学时后,个人需在继续教育平台申报,由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
2.公证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2026年度公证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他公证业务相关课程。2026年公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可采取远程教育、集中面授、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学满相应学时后,个人需在继续教育平台申报,由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
3.司法鉴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2026年度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订)、《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44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及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课程。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科目的学习,行业协会配合实施。司法鉴定人的岗位培训学时经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后可直接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学时。学满相应学时后,个人需在继续教育平台申报,由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
三、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四、账号申请和审批
(一)单位账号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律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可凭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或本《学习指南》到属地人社部门职称办申请开设继续教育平台职称系统账号。如已有职称系统账号的单位同样适用继续教育系统。密码遗失的由开设单位负责重置。
(二)个人账号申请。在单位已有账号的前提下,个人可使用微信、支付宝打开“电子社保卡”小程序,使用“扫一扫”功能,在继续教育平台“个人登录”栏申请注册账号,并选择现有单位提交申请。
在单位无账号前,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个人账号在现有单位开设账号后,将移除人员信息,请相关人员重新选择至现有单位。学习信息和学时不清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我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扎实做好专业科目学时折算审批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2025年度学习任务未完成的,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前参照本学习指南及时补学。
(二)严格规范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平台管理,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适时对学时折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保障力度。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与省司法厅、人社厅联系。
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咨询电话:0791-87709050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咨询电话:0791-86370015
省司法厅公证仲裁工作处咨询电话:0791-87709091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处咨询电话:0791-87705153
省人社厅技术咨询电话:0791-12333转1(7号键,职称和继续教育专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