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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函〔2011〕24号)
威人社函[2011]24号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我市继续教育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严格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班管理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要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标,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和实践结合,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为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针对性、实用性,要严格申报审核程序,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一)各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前,须填写《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将培训内容、形式、学时、师资、收费等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开班前20天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未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培训项目,不得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各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班申报审批事项,按《威海市继续教
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威人社发〔2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结束后10天内,将培训人员花名册、出勤记录、培训情况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三)凡参加培训时间不足三分之一课时的,不予办理《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间不足三分之二课时的,按实际培训课时降低学分后办理《结业证书》。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教师授课、学员出勤和教学管理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各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总结、下年度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计划于12底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紧贴实际,细化内容,改进和完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量和质量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办法,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分类计算。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以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为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计算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6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市区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学时数,凭举办单位的证明,每5学时折算1学分。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4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的,以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护照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的,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登记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登记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6、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2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30学分和50学分。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二)科技成果类
获得的科技成果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登记学分。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
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
4、获市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学分、15学分、10学分。
5、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分;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学分。
6、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20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15学分;承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15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10学分;承担市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计10学分,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计5学分。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课题申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的还应提供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三)论文著作类
1、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下同)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被SCI收录,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0、15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8、6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8、6、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二作者分别计4、2学分。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计1学分。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2、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25、15-20、5-10学分。
(四)其他
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个模块(专业)计2学分;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计2学分。
2、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计10学分。
三、明确规程,严格考核,加强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面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和核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证件。要加强证书监管,明确相关规程,认真做好证书登记、验证和考核工作。
(一)《证书》印制、发放和保管
1、《证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样式。国家和省对行业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证书》发放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每人一册。证书由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到所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3、《证书》编号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行编写并登记存档,格式为部门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由其负责人事代理的机构编号。
4、《证书》应粘贴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统一保管使用。如有损坏或遗失,个人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到发证机关进行补办。
(二)《证书》登记及验证
1、《证书》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一般应在10日内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时、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证书上,并由继续教育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对弄虚作假的,证书原始登记内容
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全部作废。
2、《证书》验证。证书验证实行分级管理:
(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当年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市直部门(单位)当年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市直部门(单位)当年拟聘用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验证。
(2)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区当年拟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当年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验证。
(3)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当年拟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证书验证。
(4)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拟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证书验证。
验证内容为:证书内规定的项目是否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学分是否按规定的办法计分登记;学分完成情况。登记的依据材料即为验证的依据材料。
3、《证书》的使用。验证合格的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以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任期内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
(2)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期内继续教育学分平均
每年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3)执业、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学分须达到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学分。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对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认真抓好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落实工作,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我市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协调地向前发展。